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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刘立军与高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军,高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4515号原告刘立军,男,蒙古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高术军,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军诉被告高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立军撤回对被告高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春刚审 判 员  孙立东人民陪审员  刘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