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刑更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郭纲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45号罪犯郭纲领,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纲领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纲领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2年4月26日上午9时许,郭纲领伙同陈小伟等人窜至正阳县皮店乡王庄村徐某某家盗窃鹅时被发现,二人将鹅放掉,徐某某拦住二人不让走,二人与徐某某发生厮打,造成徐某某摔倒胳臂受伤。经鉴定,徐某某的胳臂所受之伤为轻微伤。二、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郭纲领伙同陈小伟等人窜至正阳县铜钟镇、陡沟镇、袁寨乡盗窃羊。在共同犯罪中,郭纲领系主犯。罪犯郭纲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于2015年11月1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纲领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纲领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