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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郑铁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郑铁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62号原告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平县。法定代表人郭朝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新富,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铁华,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铁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遂平县查岈山站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