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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德城区创业路14号。法定代表人:朱学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地:乐陵市枣城南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山东鑫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3)第6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山东泰山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撤销仲裁裁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立案,经审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中商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德仲裁字(2013)第61号裁决书,现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3)第61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杜亚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