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何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0号原告闫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现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系原告闫某某之子。被告何某某,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惠亚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