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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839号原告孙某某,男,平舆县人。被告张某某,女,平舆县人。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收取,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梁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