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孙方水与肥东锦弘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水,肥东锦弘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16号原告:孙方水,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肥东锦弘中学,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石塘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存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圣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方水与被告肥东锦弘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方水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方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方水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钟成胜代理审判员 陈 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