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花某甲、花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花某丁,花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08号原告:于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春,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某甲,村民。被告:花某乙,村民。被告:花某丙,村民。被告:花某丁,村民。被告:花某戊,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花某丁、花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花某丁、花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沈邦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军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