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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于某与花某甲、花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花某丁,花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08号原告:于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春,东台市头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花某甲,村民。被告:花某乙,村民。被告:花某丙,村民。被告:花某丁,村民。被告:花某戊,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花某丁、花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花某甲、花某乙、花某丙、花某丁、花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沈邦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康军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