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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小微、唐文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小微,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357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晓。委托代理人:王慕照,系该××职工。被执行人:叶小微。被执行人:唐文富。被执行人:武荣乐。被执行人:陈以利。被执行人:吴祖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小微、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叶小微、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当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叶小微交纳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79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从唐文富所有的款项中分得分配款44641.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叶小微、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叶小微、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金城大厦161室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武荣乐名下,该房产已经被另案依法拍卖,扣除抵押优先受偿款后无剩余可供分配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分配方案、(2015)温苍执民字第1400-3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叶小微、唐文富、武荣乐、陈以利、吴祖锦有财产或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35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池长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