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圣华仁与戚金海、孙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圣华仁,戚金海,孙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51号原告:圣华仁,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庆梅,女,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圣华仁妻子。被告:戚金海,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所地不详。被告:孙烨,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李巷村*组**号,现住所地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圣华仁诉被告戚金海、孙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戚金海、孙烨邮递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后,圣华仁也无法提交戚金海、孙烨准确的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