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01号原告姚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