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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601号原告姚某某,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红伟,扶沟县鸿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