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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冯小平与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小平,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38号原告冯小平,男,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朱佳祥、王欣(均受冯小平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运河东路557-2106(组织机构代码30206308-2)。法定代表人季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运河东路557号C栋1-3层(组织机构代码05515360-2)。法定代表人沈永辉,该分行行长。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运河东路555号A座(组织机构代码68297860-3)。法定代表人邹豪珏,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小平诉被告无锡时代璟运物业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车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小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小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小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已由冯小平预交),由冯小平负担。审判员  倪天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费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