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凤娟诉刘中委民间借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刘中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682号原告李凤娟,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委,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娟诉被告刘中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中委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张豪名下的房屋一套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中委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豪名下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