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杨帆与李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999号申请执行人:杨帆,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李雷,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杨帆申请李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帆于2015-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施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