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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翁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翁照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973号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1588号(金阊物流园阳山东路新莲路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卫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伟,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坤,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照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翁照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变更,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翁照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苏州车市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