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李密潼、王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李密潼,王书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朱瑞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亚伟,职工。委托代理人完庆中,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密潼,女,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被告王书建,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李密潼、王书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