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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才胜与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才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96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492号金辉大厦2#楼12层1201室G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才胜,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才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州风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一审法院的决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陈贤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栩(2016)闽01民终962号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