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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郑继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继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被执行逮捕。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继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斌、王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继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与被告人郑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被告人郑继成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人郑继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96000元。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郑继成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人郑继成为逃避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于2012年9月5日以梁某的名义成立了焦作市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让梁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对位于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在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继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存取钱数十万元的资金。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郑继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郑继明、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郑继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继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提请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继成辩称,罪名无异议,我认罪,但是我不还钱是因为我确实没有钱去还。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在武陟县“富通”运输公司融资了两辆半挂车,在“隆鑫”运输公司融资了8辆半挂车,我主要负责找运输活,剩余的事情都是我姐夫许某负责的,我自己没有出过钱,买车融资的钱都是焦作市一个叫邢某的朋友拿的,去运输公司办手续都是以我的名义办理的,刚开始生意都不错,每辆车每月能赚2万元左右,一直到2012年下半年生意就不行了,陆陆续续车子都被公司收走了。当时买车的时候总共花了100万元左右,钱都是邢某拿的,后期还车款的事情都是许某照面还的,具体还了没有我不清楚。我在武陟县富通公司融资的两辆车在2013年10月份左右,有一辆被富通运输公司收走了,我听许某说另外一辆车抵给加油站了,具体哪个加油站我不清楚。在2013年-2014年期间,我的银行账户累计发生数十万元的交易记录,这些钱都不是我的钱,郑州一个朋友想给我办信用卡,因为账户流水多才能办理,所以他就经常用我的银行卡办业务,最后也没办成信用卡,这个朋友具体叫啥我想不起来了。这个男的就是负责走银行卡流量,专门办理信用卡的。那些银行卡上的存取款记录都是别人帮我办信用卡帮我交的流水账单,办卡的人只说交流水用,具体如何操作我不清楚,最后信用卡也没有办出来,现在我也找不到办卡的人。焦作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是2012年左右成立的,梁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因为这个公司不是我的,所以我没有参与注册公司的事情,公司注册资金以及如何在工商局注册的我不清楚。这个公司装修办公室等花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时公司装修时我只负责招呼,因为我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股东,所以花多少钱进行装修以及支付装修费等用钱的地方我不清楚。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被告人郑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被告人郑继成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要求被告人郑继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96000元。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告人郑继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期间于2012年9月5日以梁某的名义成立了焦作市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让梁某任法定代表人,并对位于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在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郑继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存取数十万元的资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郑继成的供述,在2011年左右,具体哪一年我不记了,因为我和李某有经济纠纷,李某将我告到武陟县人民法院,后来我输了官司,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偿还李某钱,我记得好像是九万多元钱,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又上诉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下来后,武陟县执行局又通知我两三次,让我履行判决将九万多元钱还给李某,因为我觉得法院判的不公平,就没有还李某钱。因为当时我自己也有大车,经常去外面跑大车武陟县执行局又通知我了几次我也没有去.一直到去年年底,我在焦作市开的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也破产了,我就外出到许昌禹州市给俺一个叫安小波的人跑大车至今,现在也没有还李某钱。焦作中级法院判决下来后,当时我有11辆大车,都是跑运输的,每辆车每月有四、五千元的利润。这11辆大车都是武陟县隆鑫运输公司和武陟县富通运输公司。俺村的郑永利、张某给我当过司机,其他的司机经常换,我也记不太清了,这个车队是我姐夫哥许某帮忙招呼,我在焦作注册的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是2011年年底成立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想在郑州申请贷款,但我的信用度有问题,就用我小姨家的孩子梁雷坡的名字当法人代表。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钱是从哪弄的我不清楚,2013年年底这个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了。我有一辆黑色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豫H×××××,这辆车在2010年年底我卖给姓郝的男子了,具体名字不记了。当时我心里实在不服法院判决,就找了个朋友从中间说说,让执行局不再找我,不管钱花到哪,就不愿意还李某钱.判决下来后,武陟法院执行局通知过我,让我履行法院判决,我去过法院两次,后期执行局再通知,我就没有再去。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我和郑继成俩是亲戚关系,2002年开始郑继成就开始问我借钱,现在总共欠我96000元.我原先是俺村的存款信贷员,我借给他的钱都是借俺朋友们的.我已经我郑继成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了,后来法院判决郑继成归还96000元钱,但郑继成一直没有还过钱,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以前郑继成向我借钱的时候都打过欠条,但他一直不还我钱,2010年1月4日我把郑继成的轿车给扣下了,后来郑继成找席小豆担保,将原来的借条拿走,又重新打了一张欠我98200元钱的欠条,之后每个月还我2000-3000元,然后郑继成才将车开走的,后来郑继成还我了2200元钱,但剩余的钱一直不还我,我就向武陟县人民法院起诉郑继成了。法院判决后,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人通知郑继成和我一起去商量还钱的事情,之后郑继成就再也没有去过执行局.也拒绝还我钱。我去执行局说还款的事情,但执行局的人说通知不到郑继成。武陟县法院判决后,我去过他家找过他,但一直找不到郑继成,电话也联系不上他。法院判决的时候,我听说郑继成还有好几辆大车,主要跑煤炭生意,而且还有一辆轿车。3、证人侯某证言,2011年9月5日,郑继成在我公司挂靠了一辆大车,主车车号是豫H×××××、挂车车号是豫H×××××挂,红色解放牌半挂牵引车,当时他出了十万元现金,俺公司出了二十二万元现金,他的车户户主是俺公司名,郑继成每年给我公司交三千元管理费,剩下二十二万元到2015年7月15日还清。郑继成挂靠的大车是他姐夫许某招呼管理,郑继成经营的这辆大车生意不错,他还在别的公司弄了八、九辆车。他还欠8万元,从2011年9月15日到2012年10月份,郑继成共还了十四万余元,之后就再也没来还钱了,我去他家也找不到人。4、证人郑某1(系隆鑫运输公司员工)的证言,2011年11月份左右,郑继成通过熟人介绍在我公司了八辆半挂车,当时我公司给他垫付了170多万元,后来他还了七八十万元,剩下的钱到现在都没有给我。刚开始郑继成还按期还款,到2012年底郑继成就不按期还钱了,2015年我们公司陆陆续续把车给扣完了。他姐夫许某帮忙管理,2012年运输生意很好,但不知道为啥不还公司的钱。5、证人许某(系人郑继成的姐夫)的证言,我帮郑继成经营过大车生意,2012年年初,郑继成找我让我帮他经营大车生意,当时大车生意也很好,运费也很高,还答应我一个月3000元工资。我去了之后,才知道他一共经营了10辆,我一直帮他负责到2013年10月份左右。2011年下半年,郑继成在武陟县隆鑫运输公司融资了9辆半挂车,在武陟县富通运输公司融资了1辆半挂车。一直到2013年10月份左右,这些车都被公司扣走了。我听郑继成说这些车都是他和邢某一起购买的,买车的钱各自出一半,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但是算起来的话他们每人最少得五十万来购买这十辆车。郑继成买过车之后一直到2013年6月份,当时生意都很好,每辆车每月都有8000元左右的进账,后期生意也不中了,公司也开始陆陆续续扣车了。2012年10月份左右,郑继成投资了三四十万元在焦作市丰收路上成立了一家“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当时这个公司主要对外租赁铲车、泵车等,具体经营状况、和谁一块经营我不清楚,不过都是郑继成照面办的,我当时负责车队。这个公司注册是1000万元,注册资金我不知道他从哪弄的,我只知道这1000万注册资金只用了一星期,还给人家出了7万元左右的利息。这个公司是谁在经营我不清楚,我知道当时郑继成用梁某的名字注册的公司,因为他是法院的黑名单(因为他和李某有经济纠纷,最后李某把他告到法院了,所以他是法院上的黑名单),所以只能用梁某的名字注册。这个公司在2013年4月份左右倒闭了。郑继成说已经还过李某一部分钱,但是李某不承认,所以郑继成认为法院判的不公平,所以就不愿意再还李某钱了。6、证人邢某的证言,我和郑继成一块干过大车生意。2011年下半年,郑继成找到我合伙干大车运输生意,我刚开始不愿意,但郑继成一直说现在运费很高,错过就没机会了,后来我就同意了,相信他了,当时我们商量各自出100万元买大车,我给了他一百万元左右,后说买车的事全部交于郑继成处理了,中间我也没有插手车队的管理经营,郑继成也没有给我一分钱,每次我要钱时,郑继成总是说:“现在赚的钱先还公司贷款,后期再分红,他也一直没给我钱。过了一年左右,我再去要钱时郑继成说:“现在运费很低,不赚钱,”直到后期我们融资的十辆大车都被运输公司扣了,具体在哪公司融资我不清楚。我们一共买了十辆车,每辆车首付二十万元左右,我投资一百万元,这样算下来郑继成也拿出了一百万元左右。我没有参与车队的经营管理,我不清楚营利如何,但我投过钱郑继成就没给我分过一分钱。这十辆车中是否有一辆豫H×××××半挂车我不清楚,我根本没参与管理,车牌号我不记,也未参与半挂车上牌照手续。7、证人梁某的证言,我在焦作市注册过一个正海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我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这个公司是郑继成让我帮他注册的。2012年9月份,具体哪一天我不记了,一天郑继成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我昨天做了个梦,想干工程机械租赁了。”我说:“那你干吧。”郑继成说:“那用你的名字帮我注册个公司?”我说:“为什么?”郑继成说:“我和李某有点经济纠纷,他把我告到法院了,成立公司必须有个验资报告,如果钱在我的名下的话,法院就给我冻结了,所以用你的名字注册公司,等验过资,把和李某的事情说好了就把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换过来。”我说:“你只要不用我的名字去贷款就行。”郑继成说不用,当时我觉得也没有啥,就答应了。过了两三天我们就到工商局注册公司了,当时郑继成拿了8万元给担保公司,然后担保公司将验资报告等一切办好,之后郑继成又投资了三四十万元进行装修,买办公设备等。等公司弄好后我就再没有去过公司。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注册资金以及手续都是担保公司帮忙处理的,郑继成只需要支付8万元费用,其他的就不要管了.当时郑继成还经营了10辆大车,这些钱都是大车生意赚的。然后他把车上赚的钱全部拿去开公司了,最后公司也没有开成,运输公司的贷款也不还了,然后运输公司就将大车都扣了,最后大车生意也都被他拖垮了。之所以知道这件事情是因为当时经营这些大车的时候,许某是会计,我负责大车的维护。8、证人郑某2的证言,2011年还是2012年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当年阴历八月十六开始给郑继成跑大车,大概跑了一年零八个月的时间,郑继成的车队就散了,我接着也不干了。郑继成的车队刚开始跑的头一年时间,每辆车每月跑下来能收入两万左右,到后期平均每辆车跑下来纯收入八九千元钱。车队经营期间的收入都是许某负责管理,具体用到哪些对方了我不清楚。9、证人张某的证言,2011年还是2012年我记不清了,那年下半年去给郑继成开车的,当时他买了十几辆大车,我开的豫H×××××大车,许某是管理大车的。我给郑继成开了将近一年的大车,第二年7月份左右,我就不干了。我只负责我这辆车,生意也可以,我这个车上有4个司机,分了两组,每月能出去四次,我每月能赚4000元左右,但是车上收入如何我不清楚,一般下车时运费直接给许某了,车上维修费也是许某管理,也有时运费直接通过银行卡转给许某了。郑继成平时也不经常管理车队,都是许某负责的。10、执行卷宗材料:执行案件立案决定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法律文书生效时间通知书、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武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受案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郑继成的执行笔录、申请人李某的执行笔录,证实被告人郑继成与李某、裴代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郑继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某借款96000元并支付96000元利息。被告人郑继成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该案2012年5月31日生效。李某于2012年7月1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人郑继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告人郑继成至今未归还李某款。1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银行账户明细交易,证实被告人郑继成在银行累计存取款数十万。1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裁定书,证实本院对郑继成的银行账户冻结。13、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焦作市正海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于2012年9月5日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0000元,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系梁某。14、户籍证明,证实基本情况。15、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于2015年6月17日被抓获。16、发破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继成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继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继成在执行期间及侦查机关讯问时均陈述自己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有履行能力因为不服判决而拒不履行判决,且其供述的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记录予以印证。被告人辩称无能力履行判决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继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常丽君审 判 员  陈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