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金弟诉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弟,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8号原告王金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7801244247,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36号2栋5单元8楼3号。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被告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弟诉被告黑龙江志华金泰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金弟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 判 长 罗嘉明审 判 员 李晓萃人民审判员 武秀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