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公司,姜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912号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鑫泽。被告: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姜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前郭县腾龙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