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东法与程鑫、牛远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法,程鑫,牛远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694号原告王东法,男,193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月新(系原告之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程鑫,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牛远凤,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法诉被告程鑫、牛远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东法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