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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邱玉喜与周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喜,周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邱玉喜,男,汉族,1978年4月8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周光福,男,汉族,1962年9月20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邱玉喜与被执行人周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梁占成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邱玉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9769元,未执行标的为197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案款19769元,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邱玉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邱玉喜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映华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李增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