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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克梅与李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梅,李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643号原告刘克梅,女,53岁。被告李安文,男,40岁。原告刘克梅诉被告李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胡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建军、人民陪审员张贵柱组成合议庭。因根据原告刘克梅在起诉状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李安文以及所留的电话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本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又未提供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克梅对被告李安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退回给原告刘克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明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贵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