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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谢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谢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64-2号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法定代表人:沈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谢德霞,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