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林建立与汲殿振、吴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立,汲殿振,吴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511号原告:林建立。被告:汲殿振。被告:吴洁。原告林建立与被告汲殿振、吴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林建立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林建立负担。。审 判 长  陈军亭人民陪审员  葛广景人民陪审员  范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