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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563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山,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明勇。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