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朱成余与何承吉、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余,何承吉,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81号原告朱成余,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何承吉,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成余与被告何承吉、被告武汉神州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余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成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朱成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成余负担。审 判 长 黄军勇审 判 员 万 烨人民陪审员 钟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琼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