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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荆门市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333号原告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秀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飞,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磊,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腾飞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荆门市磊鑫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海金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