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与被告刘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刘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674号原告李军(曾用名李佳南),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刘亦军,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李军与被告刘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亦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军诉称:2012年3月3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自借款日至2016年1月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亦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军曾用名李佳南。2012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李军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李佳南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借款人:刘亦军。2012年3月30日”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亦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民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付,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亦军偿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亦军偿还原告李军借款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亦军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