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与郭守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郭守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888号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岳新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788578034G(1-1)。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海,个体建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守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程运架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