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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启华与黄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华,黄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华,男,回族,1950年11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黄鹏,男,汉族,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张启华与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0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启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黄鹏名下位于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港汇花园18号楼东单元23A层西户房产一处,因被执行人黄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启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2执恢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审判员 何明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