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全胜与内蒙古天之娇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胜,刘二润,王二棉,刘秀,刘海宽,刘引权,内蒙古天之娇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民初93号原告赵全胜(系死者刘润宽继子),男,出生于1982年1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温璐清,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二润(系死者刘润宽弟弟),男,出生于1959年11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二棉(系死者刘润宽母亲),女,出生于1937年1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秀(系死者刘润宽妹妹),女,出生于1967年3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王凤岐,男,出生于1962年7月,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刘秀丈夫。原告刘海宽(系死者刘润宽弟弟),男,出生于1968年1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引权(系死者刘润宽养子),男,出生于2008年2月,汉族,现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刘海宽,男,出生于1968年1月,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系原告刘引权监护人。被告内蒙古天之娇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沙圪堵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智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录,该公司书记。原告赵全胜诉被告内蒙古天之娇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之娇高岭土公司)生命权纠纷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郝宽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追加刘二润、王二棉、刘海宽、刘秀、刘引权为原告参加诉讼,于2016年3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温璐清,原告刘二润、刘海宽,原告刘秀的委托代理人王凤岐,原告刘引权的法定代理人刘海宽,被告天之娇高岭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录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二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全胜诉称,2009年开始,刘润宽在天之娇高岭土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5年9月18日,刘润宽在该公司成品库内装高岭土时不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亡。因赵全胜系刘润宽继子申请劳动仲裁,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此后,原告方与天之娇高岭土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赔偿金78万元。现要求天之娇高岭土公司尽快支付该笔赔偿款。该笔款项除去合理的丧葬费用外,应当在本人与刘润宽父母亲之间进行分配。原告赵全胜出示的主要证据有工伤认定书、婚姻状况证明、暖水乡人民政府及昌汉不拉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拟证明其母亲周二蛇于1997年5月与刘润宽再婚,本人与刘润宽系继父子关系,属继承人之一。原告刘二润诉称,哥哥刘润宽死亡后不久我们的父亲刘四存也去世,现在母亲王二棉年龄大多病需要赡养,工伤赔偿金中应当有本人的份额。对于赵全胜出具的证据及拟证明的问题均认可。原告刘海宽、刘引权、刘秀诉称,对于已与天之娇高岭土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无异议。刘引权系刘润宽合法收养的子女,与王二棉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全胜已将其母亲周二蛇与其生父合葬,并且在刘润宽工亡后不尽继子义务,所以不承认其与刘润宽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因安葬刘润宽支出费用很大,已经从天之娇高岭土公司支取了10万元。对于剩余的款项只在王二棉、刘四存、刘引权之间分配即可。原告刘海宽出示的主要证据有准格尔旗民政局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公安机关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原刘润宽户口簿复印件、准旗沙圪堵镇人民政府及长胜店村委会的证明、准旗顺顺祭奠大全服务部及准旗康乐副食批发部收据、销货明细、证明,拟证明刘引权系刘润宽的养子女,刘海宽系刘引权的监护人,安葬刘润宽支出77939.50元。被告天之娇高岭土公司辩称,在刘润宽工亡后,我公司已与原告方达成一次性赔偿78万元的协议,因安葬刘润宽需要已向刘海宽支付了10万元。原告方内部因对该款项分配发生纠纷,导致我公司对于剩余款项无法支付。另外,在与原告方协议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刘润宽养子刘引权尚未成年这一因素,才给予足额赔偿的。经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刘润宽在天之娇高岭土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5年9月18日,刘润宽在工作时不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2月1日,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鄂人社认字(2015)9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润宽为工亡。2015年12月23日,准格尔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赵全胜的申请作出准劳仲字(2015)24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后,原告方与天之娇高岭土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即由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方因刘润宽工亡赔偿金78万元,已给付刘海宽丧葬费用10万元。刘润宽与赵全胜母亲周二蛇于1997年登记结婚,当时赵全胜14岁未成年,周二蛇已于2005年病故。准旗暖水乡人民政府及昌汉不拉村民委员会证明赵全胜、刘润宽、周二蛇共同生活多年,刘润宽与赵全胜形成继父子关系。2010年7月19日,准格尔旗民政局向刘润宽颁发(2010)鄂准收字第00010号收养登记证,刘润宽原户口登记簿记载刘引权为其长子。准旗沙圪堵镇人民政府及长胜店村民委员会证明刘引权的爹爹刘海宽为其监护人。刘四存与王二棉(现年79岁)生育刘润宽、刘二润、刘海宽、刘秀四个子女。刘四存已于2015年农历9月26日(公历2015年11月7日)病故。刘润宽的丧葬事宜在准旗顺顺祭奠大全服务部办理,该部经营者丁海明、张巧灵夫妇出具收款收据、费用明细及证明,证明刘海宽支付67452元;准旗康乐副食批发部经营者任英娜出具收款收据及货物明细表,证明刘海宽支付10487元,合计77939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刘润宽工亡后由被告天之娇高岭土公司一次性给予78万元赔偿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全胜、刘引权与死者刘润宽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养父子关系是否成立及上述赔偿款项在各个原告之间如何合理进行分配?首先,赵全胜与刘润宽共同生活多年,当地有关组织部门证明双方形成继父子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刘润宽与赵全胜之间的继父子关系成立;刘润宽与刘引权的收养关系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证明,因此也可以认定刘润宽与刘引权之间的养父子关系成立。其次,涉案赔偿款实质上属于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对与死者生前存在紧密关系的近亲属的精神性抚慰和物质性帮助,具有双重补偿价值。实践中分配死亡抚恤金时虽然类似于遗产,但是还应综合考虑各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相互照顾程度及该亲属的自主生活能力等因素。本案中,各原告对涉案款均未提出谁应当多分或少分以及丧葬费用支出的合理理由,因此应当除去丧葬费用以外在刘润宽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即父亲刘四存、母亲王二棉和继子赵全胜、养子刘引权之间平均分配。由于刘四存已死亡,其份额应当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即妻子王二棉和子女刘二润、刘海宽、刘秀之间平均分配。具体计算方法:1、赵全胜、刘引权、王二棉、刘四存分别为【(780000元—77939元)÷4人=175515.25元】;2、王二棉、刘二润、刘海宽、刘秀分别为(175515.25元÷4人=43878.81元)。据此,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天之娇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分别给付原告赵全胜、刘引权175515.25元;给付原告王二棉219394.06元;分别给付原告刘二润、刘海宽、刘秀43878.81元。案件受理费10411元(原告赵全胜已预交52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内蒙古天之娇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宽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悦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