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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9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付发尧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斐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发尧,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斐斐,孟同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02-2号原告付发尧,男,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孟同欣,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号华源河畔名居********号。委托代理人王献峰,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斐斐,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梁宇宙,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发尧诉被告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斐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原告因需要补充证据,现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杜裕禄人民陪审员  杨芬涛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世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