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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皇冠商务酒店诉被告侯有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皇冠商务酒店,侯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4347号原告驻马店市皇冠商务酒店。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东段(京广商厦)。法定代表人莫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有,男,1973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驻马店市皇冠商务酒店(以下简称皇冠酒店)诉被告侯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冠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杨晓、被告侯有的委托代理人单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冠酒店诉称,侯有不是原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与原告不具有任何劳动关系。原告所招聘人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统一的上岗证,办理员工工资卡和签到打卡明细。侯有所提供的工牌与酒店前台服务人员的工牌近似,不能证明就是酒店员工。仲裁裁决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侯有是2015年4月10日左右到酒店做水电工,4月30日受伤,与事实不符,又以侯有提供的视频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被告侯有辩称,其系原告职工,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侯有在皇冠酒店干活过程中受伤,其妹侯娜于2015年5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帮助查看酒店监控。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显示侯有在酒店打井架运输途中,砸伤腿部,造成左筋撕裂,现在159医院治疗;并记载酒店水电负责人苗军永及总经理仝国军具体负责,双方表示同意协商解决。后侯有因确认劳动关系等问题与皇冠酒店发生劳动争议,向驻马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皇冠酒店的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作出驻劳人仲案字[2015]1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侯有受伤时与皇冠酒店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皇冠酒店对该裁决内容不服,并于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侯有在诉讼中提交皇冠酒店工牌一枚,显示“水电工候有”字样。另提交侯娜的通话记录及通话录音、视频,通话录音及视频内容为侯娜与皇冠酒店工作人员及酒店仝经理协商侯有受伤事宜,显示侯有系该酒店员工。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皇冠酒店不予认可,且主张侯有系案外人杨尊盛所雇佣的人员,并提交2014年11月1日,杨尊盛与驻马店市驿城区皇冠商务服务中心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显示杨尊盛负责将水泵供水系统运送至火车站皇冠酒店安装调试、保修一年。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杨尊盛出具证明并到庭陈述,侯有系其从劳务市场雇佣的人员,并安排侯有于2015年4月30日去皇冠酒店安装水泵工程,在抬架子过程中,不小心受伤;从其雇佣侯有到侯有受伤不到一个星期的时间。侯有称其系酒店招聘人员,2015年4月15日上班,口头约定月工资2400元,与杨尊盛没有关系。侯有在皇冠酒店干活期间的工资未发放。另皇冠酒店在诉讼中提交该酒店不同部门的十个员工2015年4月的考勤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皇冠酒店与侯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侯有提交的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及工牌,可以认定侯有在皇冠酒店内工作,在工作中受伤后,侯有和皇冠酒店双方愿意协商处理。虽然皇冠酒店主张侯有系杨尊盛所雇佣的工人,受伤时在酒店从事水泵安装工作,并提交了加工承揽合同一份,但侯有对该事实不予认可,且从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内容与侯有受伤的时间不相符,对该主张不予采纳。皇冠酒店提交的考勤表只是其部分员工每个人单独的考勤表,不足以证明侯有不是该酒店员工。综上,应视为皇冠酒店与侯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驻马店市市皇冠商务酒店与被告侯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皇冠商务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方审 判 员  邓卫军代理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付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