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庆义、王业霞、巩飞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巩庆义,王业霞,巩飞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971号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伟,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巩庆义。被告王业霞。被告巩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巩庆义、王业霞、巩飞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