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蔡绍恕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227号罪犯蔡绍恕,男,汉族,高中文化,1958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绍恕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蔡绍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蔡绍恕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前已经退出违法所得,在服刑期间已经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申报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宿城区)(收据)、拟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绍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绍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