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韦宏英与鸠江区在路上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宏英,鸠江区在路上汽车服务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840号原告:韦宏英,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告:鸠江区在路上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宏英诉被告鸠江区在路上汽车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宏英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韦宏英负担。审判员 季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远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