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申请金某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金凤云,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代理人:高太平,女,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东丰县东丰镇天星家园8号楼被执行人金凤云,女,1961年6月17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刘影,男,1960年8月18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金凤云、刘影追收债权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和解,被执行人同意给付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撤回申请执行。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金凤云、刘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