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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404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荆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