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3民初404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荆梦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