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催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林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圣好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林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103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林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三选区镇骆西路27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圣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林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1/2403411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9月16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奥田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师桥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富达电器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林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镇海林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央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