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阁勇与广西南宁市荣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阁勇,广西南宁市荣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55号原告:刘阁勇,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市荣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9-8号琅园.锦绣前程B座B2-2号。法定代表人:潘卡娜。本院受理原告刘阁勇诉广西南宁市荣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广西南宁市荣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阁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刘阁勇。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艳杰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蓝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