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民委员会十组与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民委员会十组,邓州市国土资源局,郑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03行初40号原告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民委员会十组。负责人郑书强,任组长。委托代理人许炳晓,邓州市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荣富,男。本院受理原告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民委员会十组诉被告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郑荣富土地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所列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州市张楼乡大庄村民委员会十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审判员  李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