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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何威诉杜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威,杜纪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何威,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杜纪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威诉被告杜纪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00元,退回原告何威88.00元,减半收取88.00元,由原告何威承担。审 判 员  杨金涛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时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