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XX与吴醒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吴醒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财保6号申请人:XX,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担保人:邓天云,女,1982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担保人:李全成,男,1953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担保人:顾翠娟,女,1951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吴醒亚,女,193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吴醒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上海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申请人XX和担保人邓天云、李全成、顾翠娟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醒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对申请人XX和担保人邓天云、李全成、顾翠娟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上海市康桥镇沪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