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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特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楠申请范亚军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特字第54号申请人张楠,女,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法定代理人郑亚丽,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要求宣告张亚范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亚范系申请人之母亲,2006年5月申请人父亲张晓亮因病死亡,同年申请人母亲张亚范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失踪期限。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张亚范为失踪人。经查:张亚范,女,1968年9月3日出生,,经梨树县榆树台镇房身村村民委员会和梨树县公安局榆树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张亚范于2006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张亚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亚范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亚范于2006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家人四处查找没有音信。当地村民委员会和公安局派出所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张亚范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亚范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学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