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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与天津市津东玉龙冲压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天津市津东玉龙冲压件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68号原告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临港开发区城区。代表人张文明,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玉田,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津东玉龙冲压件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卧河村。代表人褚宝龙,厂长。委托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娟,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与被告天津市津东玉龙冲压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3元,由原告沧州临港精工橡胶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