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愉媛与魏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愉媛,魏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27号原告:张愉媛,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大山,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愉媛与被告魏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愉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愉媛负担。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