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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庞双林、郭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庞双林,郭秀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负责人闫清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恩,1979年5月17日,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庞双林,男,汉族,1969年1月11日生。被告郭秀娟,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诉被告庞双林、郭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已下发判决书,且已经生效,属重复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属重复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 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