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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琦与李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李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666号原告:陈琦。被告:李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李浩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本院规定免收。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