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琦与李浩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李浩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666号原告:陈琦。被告:李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琦与被告李浩伟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陈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本院规定免收。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钱俏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