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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3刑初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3刑初第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云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5月,被告人黄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龚某坚,后来龚某坚染上毒瘾,且有钱购买毒品吸食。于2015年6、7月期间,黄某多次带吸毒人员龚文坚到其家信宜市南山路自建屋一楼杂物房,用矿泉水瓶自制成的吸毒工具一起吸食“冰毒”。经信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及涉毒人员龚某坚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冰毒)试剂尿液检验,结果呈阳性。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信宜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己的居住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在酒吧喝酒时认识了龚某坚,于同年6、7月期间,龚某坚曾三次带毒品到被告人黄某在信宜××××路的自建屋,与被告人黄某躲在该屋一楼杂物房一起用矿泉水瓶自制成的吸毒工具吸食“冰毒”。另查明,2015年8月16日,信宜市公安局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冰毒)“试剂盒”检验,结果呈阳性,并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再查明,2015年12月15日,信宜市公安局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吸毒人员龚某坚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冰毒)“试剂盒”检验,结果呈阳性,并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龚某坚吸食毒品案过程中,对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予以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于1989年7月24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容留吸毒人员龚某坚是成年人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5日在侦查垄某吸毒案过程中发现黄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告人黄某已被强制戒毒,于12月16日对黄某执行刑事拘留。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吸毒人员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黄某因吸毒于2015年8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信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采用甲基安非他命(冰毒)“试剂盒”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被检测人黄某、龚某坚的尿液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龚文坚因吸毒被信宜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7、综合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对黄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证人证言1、垄某(吸毒人员)证实:我外号叫“坚佬”、“细侬”。2015年12月15日早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2015年5月在酒吧认识黄某,6月黄某带会我吸毒的。后来黄某带我到他家里吸食了几次。2015年6-7月间,在黄某他家吸毒吸四、五次冰毒。每次都是我出钱买毒品,黄某的老婆见我去过他家,但应该不知道我是去吸毒的,我和黄某是躲在一楼的房间里,用矿泉水瓶自制成的工具偷偷吸食的:有一次是今年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那天的中午在黄某家的杂物房吸过一次;过了约三天,又是在他家里吸食一次,再之后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又去吸过一次。还有后来的就不记得了。吸食的是甲基安非他命(“冰毒”,俗称“猪肉”)。2、李某(黄某妻子)证实:黄某约吸毒了一年多,现已被强制戒毒。有时黄某会带他的朋友回家,我还因此和他吵架。记得在今年端午节(2015年6月20日)那天,黄某带他朋支来我家一楼杂物房关上门,不知干什么,为此我说不许带那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他说不许管闲事,我俩吵了一架。我见黄某带那男子来我家大约有两、三次(经辨认那男子是垄某)。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于2015年5月一起喝酒时认识一名男子叫“坚佬”。后来“坚佬”也染上毒瘾,而且他有钱买毒品,我就带他到我信宜××××路的家中吸食“冰毒”。一次是2015年6月下旬一天中午,我叫他来我家吸食,我带他到我家一楼的杂物房一起吸食冰毒;之后过了三、四天,他又来我家,到我的杂物房里我们一起吸食冰毒;又过了一周左右,“坚佬”又来到我家,我们又躲在杂物房一起吸食冰毒。其他的就忘记了,我们都要用矿泉水瓶自制的“冰壶”和吸管,通过加热进行吸食。我老婆发现过两次,其中一次是在端午节我带”坚佬”来吸毒,老婆与我吵架。四、鉴定结论1、2015年8月16日,经信宜市公安局技术中队对被告人黄某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冰毒)试剂尿液检验,结果呈阳性。2、2015年12月15日,经信宜市公安局技术中队对龚某坚进行甲基安非他命(冰毒)试剂尿液检验,结果呈阳性。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现场勘验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信宜××××路黄某自建屋黄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发现场的情况。勘验时间2015年12月15日17时52分至月15日18时52分。2、黄某辨认照片:证实龚某坚就是他带回家吸毒的男子“坚佬”;李某辨认照片证实,垄某是黄某带回家中一楼杂物房的男子。3、照片指认:黄某、垄某对吸毒地点(黄某自屋屋有其杂物房)照片的指认。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自己的居住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奕文审 判 员  周 丽人民陪审员  邱春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艳陈柳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项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应予以立案侦查。 来源: